张锦忠律师亲办案例
孙某强奸暨猥亵妇女辩护大幅减轻数罪并处仅二年案
来源:张锦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1
浏览量:872

孙某强奸暨猥亵妇女辩护大幅减轻数罪并处仅二年案

       盐城市某人民法院(2010)刑初字0216号案

要点:非法刑讯逼供指控的强奸罪证据应当排除,指控强奸的证据不足;即使涉嫌强奸也属犯罪中止;妥协双赢。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孙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奸暨猥亵妇女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阅卷和研讨,再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本律师个人认为,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详细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因本案不能排除侦查人员残暴的非法刑讯逼供行为,这有证据证实,所以依据最高院近日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本案中应全部排除而不适用。

1、从公诉方举证而调取的看守所二次身体检查材料证实。(1)、该材料中,第一次对被告人身体检查是体表完好,而4天后的第二次检查则被告人双手有伤;(2)、称“冻伤”,是明显不符合众所周知的自然规律和生活常识的。4天前完好,4天后就仅手部冻伤,而人体其他也易冻伤的脸部和脚部却一点不冻伤,是不可能的。(3)、无论是“冻伤”还是直接打伤,都应是刑讯逼供的结果。4天前完好,4天后就仅手部受伤,只能是被告人控诉的直接暴力致伤,控方认为的冻伤没有任何科学证据和鉴定结论,仅是其推卸责任的借口;即使真的是“冻伤”,也是被告人控诉的侦办人员迫使其在大寒天脱光衣服,故意长时间冷冻致伤,同样是非法刑讯逼供行为的手段,而非是自然冻伤。

    2、从控方所举的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二个侦办人员所谓的《情况说明》反推而证实。因为他们称在20091230日前,他们抓被告人进入看守所前就发现被告人双手有“冻伤”,而从公诉方举证而调取的看守所二次身体检查材料证实。20091230日第一次对被告人身体检查是体表是完好的,明显说的是假话。反正,公诉方的关于无刑讯逼供的二组证据,明显有重大矛盾,至少有一组肯定是假的。

3、从被告人的双手,特别是受伤并且可能已伤残的左手物证,明显看出,或依申请司法鉴定一下,就可以知晓其实际受伤的原因的,而一审法院经我方二次书面请求,均未鉴定,真是违法无理。

现再次请求依法鉴定,手伤原因应是很好查明的。

4、从被告人多次以刑讯逼供为由的多次翻供材料也可印证。

 综上,如无充分证据排除或未依我方的二次对伤情原因和程度进

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则依法依理(包括近日最高院司法解释),应予排除被告人的全部有罪供述。

    二、即使按控方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涉嫌强奸(未遂)证据也明显不足。

    1、被告人在客观方面的多次供述,前后矛盾,时翻时供,极不稳定,故不能作为证据。

   1)、被告人在20091229日供述是既不承认强奸行为,也不承认强制猥亵行为;(2)、被告人在20091230日供述是不承认强奸、仅承认六、七次猥亵行为;(3)、被告人在2010年元月2日和元月3日二次供述中,承认强奸,承认猥亵行为;(4)、被告人在2010年元月4日供述中,先只承认有猥亵行为,不承认有强奸的行为,后又承认二种行为都有;(5)、被告人后二次向检察机关以被刑讯逼供为由的二次翻供,只承认有猥亵行为,不承认有强奸行为。

    2、被告人在主观方面的多次供述,也前后矛盾,时翻时供,极不稳定。

   1)、在20091229日供述中是“没有”;(2)、在20091230日供述中也是“没有”;(3)、在承认犯罪的几次供述中主要是以将来的“暴力相威胁”;(4)、在后来二次在检察机关的翻供是“与她嬉闹开玩笑”的猥亵,而不是强制的,主观上更从无强奸的故意。

    3、被害人的二次陈述,不但自身有重大矛盾,也与被告人的供述也有重大矛盾。

  1)、对20091216日强奸部分,在20091228日的陈述中称,被告人是事后威胁,而不是事前威胁。事前不是因为被告人以暴力威胁的,而是以下原因:“我不敢喊,因为周围没有人,喊了也没有,而且我反抗推他也没有用”;事后威胁内容主要是“我有钱可以叫人打你家”等,而不是被告人相关有罪供述的“打死你,把你一家全杀掉”等。

  2)、在20091228日陈述是“他按住我倒在东房间床上要脱我衣服”。后来在201015日的陈述中又说“当时我就躺在东房间床上带小孩睡觉的”。

    4、村干部顾某和被害人丈夫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均有重大矛盾。二人反映被害人已被被告人“玩了”(指发生了性关系),而事实上被害人和被告人均承认没有发生性关系。

5、被害人婆婆李某的证言,在20091216日强奸的时间上与被害人等有重大矛盾。李称是傍晚,被害人称是下午或四点钟,被告人仅是下午或是没有。李称被害人哭的,而被害人自已陈述没哭。

    6、被害人陈述及被害人供述强奸一节,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1)、在被害人哄带小孩时,小孩几个月不懂事怎么好下手;(2)被告人明知道被害人婆婆在她家,他怎敢就想强奸;(3)、假如被害人以前十几次被骚扰不敢叫,为何这次敢叫的;(4)、被告人在以前十几次方便的情况下,为何不奸淫,而偏偏在最冷的严冬想强奸的;(5)、为何一见她睡在床上,一点不准备就直接到被害人床边处脱衣服欲奸淫呢?(6)、被害人为何直到事发后的第12天,在其丈夫向我“借钱”不成的情况下,才去报案,而不在当时或在其丈夫第2天知道就报案呢?

三、即使按强奸指控,也是中止犯罪或无罪,而不是未遂犯罪。

按被告人供述是先问被害人 ,要与她玩的(被害人陈述中也承认他对她说过这样话的),在她没反对的情况下脱她衣服的,后在他判断她真的不愿意时就停止离开了。未遂应指主观上有故意,而因主观意志外的客观上不能实施;中止是指客观上能实施而未实施,是主观上的放弃。本案仅二人在场,并无客观上肯定不能实施的情况下,要么是被告人主观上是想与被害人自愿通奸而非强奸,在判断出被害人不是半推半就的假装不愿意,而是真的不愿意后的放弃,应属于无罪的;如他真的主观上想强奸,客观上能实施而未实施,是主观上的放弃,是中止。  

四、关于强制猥亵行为,因属于情节较轻行为,依法也不构成或应免除处罚。

    从被告人认可客观上仅有二、三次猥亵的行为,主观上也有是嬉闹成分的,不完全是强制,故社会危害性不大。而多次有矛盾的供述,也是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造成的,相关详细理由见上。

    综上所述,指控被告人涉嫌强奸,唯有的二份直接证据,即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因前后矛盾、自身矛盾、相互矛盾,且与三份间接证据之间均存在重大矛盾,事实显然不清,证据显然不足;相关被告人供述,是非法刑讯逼供取得,更不能排除。所以,涉嫌强奸的指控无论如何是不能成立的。有关强制猥亵行为情节较轻,危害不大。

以上辩护意见,如无不妥,谢谢采信!

                                  

                             辩护人  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锦忠

                                       

                                   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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