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11月28日,原告中国**银行xx分行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原告以房抵快贷,贷款金额71万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本合同的贷款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6.55%上浮30%执行,原告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