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字同意变更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员工反悔申请仲裁被驳回
【案情简介】
员工A申请仲裁称,A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2017年4月1日,A收到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A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工资8万元;3、支付其他应报销费用人民币5000元;
公司辩称:双方在2016年签有《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变更为2017年3月30日,即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30日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A未到公司工作,要求公司支付公司没有事实依据;A要求公司支付的报销款项,根据公司财务规则,需要A向公司解释说明后,公司审批后方可报销,但A至今未向公司解释说明报销项目。
【仲裁审理】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已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到期后A未到公司工作,A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至于报销费用,仲裁委对A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仲裁委裁决:驳回A的仲裁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我接受公司的委托代表公司出庭发表意见,最后取得胜诉,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但抛开立场,我拿到公司转来的仲裁文件后首先蹦入脑海的是:A的法律意识是多么的淡漠啊,如此重要的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未进行充分考虑即签署,其申请仲裁也是无法获得支持的。虽然本人曾力主双方调解,友好解决争议,但因A受不良误导,坚持要求高补偿导致高公司无法同意,最终A的仲裁请求全被驳回。
借此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合同签署、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条件、薪酬变更,要充分考虑清楚再签字,因为你一旦签字,将来发生争议相关文件将是你维权的证据或障碍,另外,遇到争议拿不定主意,咨询正规律所正规律师,以免你被误导最终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