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经过】
被告黄某与被告余某于1999年7月9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原告蔡某与被告黄某系连襟关系。2001年3月28日被告黄某向原告蔡某借款34000元,其中19000元无约定借款利息,15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未约定借款期限,并由被告黄某出具借条二份交原告收执。2005年年前,原告将被告黄某与其合伙经营挖掘机生意的分红及工资等款项扣下用于抵偿其中借款15000元的本息。双方发生矛盾,最后由其汇款15000元给原告之妻余某,再由余某转给被告黄某,既结算借款15000元的本息,又返还了被告黄某的分红及工资款,但借条仍放着在原告处。现因二被告仍未偿还借款19000元。致讼。
【案件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黄某向原告蔡某借款计人民币34000元,有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黄某亦予以承认,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诉请被告黄某偿还借款19000元及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是合理合法的,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述债务系发生在被告黄某、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黄某、余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借款人民币1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中存在很多的风险,借款是否实际支付、如何还款、利息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是否超过都是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此应当尽可能规避这些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