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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谭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系精神病人, 2005年6-9月期间,彭某、刘某趁谭某某服药后昏睡之机,分别在自己家中与谭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谭某栽怀孕堕胎。后经省脑科医院鉴定谭某某无性防卫能力。2006年4月14日,湘潭县人检察院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彭某、刘某犯强奸罪。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郭新纪、陈优律师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谭某某的代理人。 开庭前,陈律师多次来到谭某某曾经住院治疗的江麓医院,不厌其烦地请教谭某某的主治医生,了解谭某某在该院住院治疗的有关情况。2006年5月9日,两位律师在庭上慷慨陈词,痛斥彭某、刘某的禽兽行为,并代谭某某向彭某、刘某提出巨额索赔。彭某、刘某当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6年5月1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某、刘某犯强奸罪,分处有期徒刑九年和五年,并赔偿受害人谭某某经济损失10770.89元。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郭新纪、陈优律师恪尽职守,终于依法为受害人谭某某讨回了公道,彭某、刘某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付出了应有代价。当事人感激万分:“湘晋律师未收一分钱律师费,都尽职尽责,令人敬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