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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非法经营案
来源:法律咨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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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926,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委托肖梦斗、廉卫涛为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查阅案卷后,从“事实不清,数额不准”提出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一中刑终字第674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姬某某,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与天津市,汉族,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肖梦斗、廉卫涛,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6月,郭某某(在逃)、崔某某(已判刑)等人以摩根卡地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公司)销售化妆品为名,开始进行传销活动。其经营模式为:参加者购买2000-20000元不等的化妆品即成为公司会员,除获得相应返利外每发展一名新会员还可获得500元推荐费,并与被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下线的销售成绩计入上线的业绩,以此形成销售团队,同时销售达到一定额度还可获得相应的红花奖。

     2006年6月,被告人姬某某加入该传销活动,并第一个向公司报单,成为该传销网络的第一人。尔后,其以牟利为目的,介绍王某、姬某某、陈某某等人购买公司产品,进行传销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17万余元。2008年6月5日,被告人姬某某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崔某某、乔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姬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书证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

      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姬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姬某某的辩护人意见,原判认定上诉人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认定数额过高,系初次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传销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姬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王海鹰

代理审判员 张春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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