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登俊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8-27 19:04 浏览量:793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07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家庭关系很不和谐,原告自己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被准许。又经过几个月相处,被告并无好转,双方没有语言沟通,形同陌路。14年原告前来委托律师要求起诉离婚。经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700元生活费,子女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50%。
关键词: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代理律师点评】合法的权利也需要内行去帮助争取。
原告委托代理人:梁登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