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军律师亲办案例
德州律师-雇佣关系中受伤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鉴定标准 雇佣损害责任承担
来源:孙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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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前几年有位当事跟着包工头在一家酒店装修时,在修电不慎从高登子上跌落造成九级伤残,当事人找我后,给当事人几个焦点:一、要证明与雇主存雇佣关系在雇佣活动中受伤,2.确被告是告雇一人还是连酒店老板发包方一起起诉。3.要证明你因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实际损失数额,4.要解决在此次伤害雇员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有责任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当事对本律师对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件的分析非常认同,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与当事到雇佣场所工作的酒店实地走访,多次找到酒店老板讲明厉害关系,酒店方表示配合我方起诉雇主,然后德州律师根据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到相关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联系鉴定机构为当事做伤残鉴定。经过开庭本案的最大焦点是当事人的伤残鉴定是以《工伤劳动鉴定标准》还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为依据鉴定,其实情况中工伤鉴定一般要比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要高一个等级或更高直接关系当事人的赔偿数额。经本律师依法争取,法官决定按《工伤劳动能力标准》鉴定。本案最后以调解结案,当事人得到较高标准的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数额,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都很满意。案件效果非常好。下面是本律师当时写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照明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张X雇佣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两次开庭调查,本案事实已基本清楚,现就本案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应对原告在为其提供劳务中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X城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证明,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被告也当庭自认是其雇佣原告到河北庙镇一洒店干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此条被告应当对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此两条,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有过错应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有过错,被告就应当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

二、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1.伤残赔偿金,按《2012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46元,九级伤残,伤残赔偿金计37784元。

2.误工费,根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受伤前的日工资为80元,被告也承认支付原告日工资80元。如果不按日工资计算误工费。而2012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林、牧、渔业年收入32869(日收入90.05),建筑业年收入36232(日收入99.27)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的误工费更多。

3.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营养费、都是根据鉴定报告,和相关规定确定。

4.交通费、鉴定费,是原告受伤而产生的实际费用,由相关票据予以证实。

三、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做的鉴定报告适用标准正确,应予支持适用。

本案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本案中原告的伤残不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没有交通事故的事实,不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而是在提供劳务从事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因此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作鉴定,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本案雇佣关系事实清楚,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证据充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雇佣活动中有过错,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依据明确,数额详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心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出的鉴定报告正确。以上代理意见请人民法院予以参考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至此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所律师孙新军

20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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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新军
  • 执业律所:
    山东德州弘正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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