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原告董某海诉称:董某海与王某良系朋友关系,2010年王某良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3.5%,王某新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1年王某良三次向董某海借款50万元,月息4.5%。上述借款有王某阳、王某新自愿提供担保。其后王某良陆续指定代理人转账200万元用于偿还本案部分借款利息及本金。至起诉之日尚欠原告借款1105000元及利息1296915元。
律师观点:1、原、被告间约定利息超过相关法律保护的范围,超出部分应予抵扣本金;2、担保人对本案利息并不知情,不应对利息款承担担保责任;3、担保人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已经实际还清,在还清全部款项的情况下,不存在额外支付利息的情概况。
一审判决:部分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借款本金已经还清,尚欠利息款5万余元,应予支付。
一审判决后,律师代为提起上诉,提出一审对利息认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判决:全部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一审判决对利息的认定错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董某海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变数较大,需要认真审查各项争议焦点,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借款双方间的款项是否实际交付、还款情况、利息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责任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