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彭某系在长沙中南车管所附近从事车辆上牌、过户等代办业务的人员。为帮助外地客户上长沙市牌照,在代办过程中,便一并为外地客户制作居住证复印件。
被告人王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城南中路某社区从事计生专干工作,其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了该社区流动人口信息录入的用户名和密码。
从2012年12月起,被告人董某将代办人信息发给被告人王某,由其录入湖南省社区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王某获取一定的报酬。被告人彭某自2013年8月起将被代办人信息转给被告人董某,支付给董某一定的报酬。
被告人王某在人口信息系统中为代办人填写一个虚假的居住地址,再将该地址信息发回给董某,董某使用该信息到被告人谢某经营的照相馆,以每张5元的价格伪造出居住证复印件;被告人彭某以同样方式在被告人李某的快印店伪造出居住证复印件。
随后,被告人董某、彭某使用该伪造的被代办人居住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到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妥机动车登记手续。
至案发时,被告人董某、王某、谢某伪造居住证复印件八百余个,被告人彭某、李某伪造一百余个。
公安机关以五被告人均系主犯而刑事拘留。
第一被告人董某的家属找到本律师后,请求本律师将董某保释出来,并为以后判处缓刑而代理。本律师会见了董某,与办案机关芙蓉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多次沟通后,成功地将董某释放出来。后来,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审判时,成功地为董某争取到了缓刑。
详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长县刑初字第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