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飏律师亲办案例
继承纠纷指令再审
来源:宋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8
浏览量:60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15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1,女,1945年8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张某1之子),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飏,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3,男,1940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4,男,1954年7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5,男,1954年7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再审申请人张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3、张某4、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1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2不是张某6的法定继承人没有依据,未追加张某2参加诉讼遗漏诉讼主体,一、二审法院混淆了“扶养”和“抚养”的概念。(二)二审判决认定“张某2是张某6的继承人,并不影响其母张某1在本案中获得的遗产份额大小”是错误的。(三)二审法院未对张某1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评判,是错误的。(四)一、二审法院认定《财产确认协议》系张某6真实意思表示,进而认定该协议有效是错误的。(五)二审法院认定张某1未提供证明争议房屋灭失的证据是错误的。(六)本案为继承纠纷,法院应当就全部遗产予以分割,审理中能够显示遗产至少有八间房,但一、二审法院只判了五间,未就全部遗产进行处理,属遗漏诉讼请求。综上,张某1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张某3提交意见称,(一)本案并未遗漏诉讼主体,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二)《财产确认协议》内容系张某3与张某6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一、二审法院不存在漏审漏判的情况。(四)(2015)通民初字第22498号民事调解书系张某2为获取拆迁利益而进行的虚假诉讼。综上,希望法院驳回张某1的再审申请。
张某7提交意见称,张某6居住的涉案房屋从未进行过翻建,《财产确认协议》是张某3与张某6对遗产分配的确认,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法院驳回张某1的再审申请。
张某5提交意见称,张某6居住的涉案房屋从未进行过翻建,《财产确认协议》是张某3与张某6对遗产分配的确认,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法院驳回张某1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本案中,张某1、张某3、张某4、张某5均在一审法院当庭表示,位于北京市×院内的五间房屋系张某8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一、二审法院仅就上述两间房屋作为遗产进行了分割,对其余三间未予判处欠妥。2016年3月19日,张某3与张某6签订《财产确认协议》,确认位于北京×号内的老宅正房五间为父母的遗产、东数两间由张某3继承、西数三间由张某6继承;但该《财产确认协议》中涉及的西数第一间、第二间房屋已经(2015)通民初字第224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归张某2所有。一、二审法院认定《财产确认协议》全部有效,与(2015)通民初字第22498号民事调解书相冲突。一、二审法院审理中,张某4、张某5均表示同意张某3的诉讼请求,并未对是否放弃继承权予以表述。综上,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审判员  于 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明鹭
以上内容由宋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飏律师咨询。
宋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2好评数9
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天畅园8号楼9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飏
  • 执业律所:
    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天畅园8号楼9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