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庆律师主页
孙大庆律师孙大庆律师
183-1109-2687
留言咨询
孙大庆律师亲办案例
中国律师在医学法律领域的地位与作用孙大庆 山东医疗律师
来源:孙大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9
浏览量:1478

中国律师在医学法律领域的地位与作用 

2010-11-25 20:45:41|  分类: 医事法律类 |  标签: |字号 订阅

                                                 崔高明,崔修宇

                                                    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

  【摘要】: 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中国律师在医学法律领域已经从单一的法律服务扩建到理论研究、教学、参与立法工作等方面。一大批具有医师、律师双职称和

具有医学及法律双学位的执业律师,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法律发展,调整医患矛盾的工作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然而必须客观地看到,医学律师队伍尚处在初始阶段,医学律师的信息管理缺乏系统化和权威性,医学律师的社会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掘。

  因此,建立医学律师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发挥医学律师的作用,为社会提供专业需求平台,不仅会加强医学律师队伍的建设,整合医学法律人才资源,也会为促

进医患和谐和医学法律的发展增加不可替代的力量。

  【关键词】: 医学法律;医学律师;医学与法学;医学律师地位;医学律师作用。

  1.医学法律与医学律师的概念

  医学与法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学科。医学属于自然科学领域,而法律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在社会有序发展的秩序中,法律保障着医学健康发展,医学的发展又促进法

律文明和进步,两者相辅相成,平衡相继。

  中国当今社会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医学领域中的临床医疗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正在由“福利医疗”向“契约医疗”转化。医学传统理论和

操作规范也正面临着现代法律的挑战。这种转化形成的机制将医患关系由“同志”式的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将服务型医疗演变成“买卖医疗”,将补偿型的医疗损害

“蜕变”成人身损害赔偿。随着医疗损害救济制度的转变,又由于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环境尚不理想,医患矛盾成了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

  俟遇医疗纠纷,患者欲想获得更多的赔偿,“面包”做的很大。医者则极力抗辩,想“面包”越小越好。两者都希望法律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社会需求迫使立

法机构加快立法速度,以适应社会需要。然而,卫生和执法两个部门在立法时都偏颇于各自的特点和规律。法律部门强调人身保护毋容置疑;卫生方面立法时则注重医学

的特殊性。两者不够协调,甚至存在分立,有的已经形成二元化。如对医疗事故损害和一般医疗损害的认识,法律界认为构不成事故,存在医疗损害仍要赔偿;卫生界认

为构不成事故则不予赔偿。成文法中还有赔偿的标准和项目及年限也有严重的差别。

  由于解决医患矛盾的法律规定出自两个不同的立法机构,解决医疗纠纷的手段和结果也就大相径庭,同一类型的医疗损害施用不同的程序和使用不同的标准,获得的

赔偿数额也就不同,甚至相差上万元或者几十万元。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不得不引起社会的关注。患者常为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烦恼,医者

惰性医疗现象已经形成一定的局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已经有许多国家一级学会和地方学术组织成立了从事卫生医学法律的研究机构,一些省市律师协会也成立了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或医事法律研

究会。已有一大批医法结合的人员在医学法律领域进行着医学法律的实践和研究。

  概括医学法律和医学律师的理论概念,可以认为:医学法律是现代社会科学与现代自然科学相结合,综合法律和医学两个不同发展规律,依据人文关怀和社会和谐的

原则,研究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和谐,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公正的一门边缘学科。

  医学律师(即医疗律师)是在社会转型期间,医患矛盾成为社会焦点矛盾之一,医疗损害救济政策和法律改变的社会背景下,参与解决纠纷,运用和研究相关法律,

提供医学法律服务的特殊群体。

  2.律师社会角色的演变与医学律师业务的变化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其业务是对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当时该

规定尚未脱离计划经济色彩。当时的律师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接受委托,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1996年5月5日第八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007年10月28日第十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

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法的颁布和修订以及司法考试的推进,将律师的职能由国家的事业“管理者”,演变为自由职业的“服务者”。这种演变不仅将律师从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

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介服务人员,扩大了律师队伍,许多具有医学经历的人士加入律师队伍,也将律师业务更大幅度地扩展到医学领域,使律师更多地参加医疗纠纷

处理。这不仅迎合了社会的需求,也极大地激发了律师对医学法律实践和研究的热情。

  从某种意义角度可以认为,医学律师的产生的背景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潜在矛盾的产物。计划经济期间,患者大多享受着“公费医疗”和“合

作医疗”待遇,一般不需要自己“掏腰包”看病;医院接受国家“全额拨款”或者“差额补助”不需要通过经营牟利。医患矛盾较少,甚至是发生了医疗缺陷,患者也继

续交费补救。即使发生了医疗事故致死人命,医疗机构也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补偿几千元人民币。 90 年代中期,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企业工人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农民的合作医疗机构也正在等待新的机制诞生,就医看病已基本形成“自费医疗”。发生的医疗损害已经没有人再替买单,患者的维权

意识陡然提高。另一方面,人民的思想解放和文化成次的提高,也产生了对医疗事故损害的新认识。还有国家法律建设的发展,“以人为本”成为立法宗旨,人身损害赔

偿法律的健全,也是医疗纠纷案件争多的因素之一。还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及卫生部发布的配套文件不相一致,造成了医疗事故

纠纷当事人争论不休,增加了解决的难度。

  患者自费就医产生的维权意识;医疗机构经费体制改革的变化;医疗损害赔偿法律的发展,是医疗纠纷案件增多的三大因素。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法规的不协调又是医

疗纠纷难以解决的重要因素。

  1996年以前,执业律师中还很少具有医学法律双职称或双学位。近年来,司法考试制度引进许多有志从事律师职业的医学界学者和医务人员。这些人员不仅拥有扎实

的医学基础,而且还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积极负责的社会责任感。从互联网中可以发现,仅《医学律师》关键词就有 30 余幅之多。可以认为,《律师法》的诞生以

及律师管理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医学律师发展的机制和理论基础。

  3.医疗律师队伍的现状

  由于医学律师的产生属于社会自然形成现象,还未形成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医学律师的人数、机构、分布及资历还缺少具体的统计数据。

  仅据网上查阅,全国专门从事医疗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近十家,从事医学法律服务的律师近千人,拥有医疗纠纷律师专业网站的有近二十个,律师事务所内设医疗

纠纷业务部的近五十家,律师协会设立医疗纠纷业务委员会的近十个。另据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全国医疗律师名录信息库登载,已有十六个省市六十三名医疗律师备案。

  这些从事医疗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几乎全部是拥有医疗临床经验和医政管理经历的执业律师创办。各律师协会设立的医疗纠纷业务委员会的成员,大部是具

有医疗法律双职称、双学士的律师组成,有的还曾担任大学的医学法律教授职务。

  这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骨干力量。有的担任医院的常年法律顾问,有的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有的担任政府卫生管理机构的法律

顾问,为医疗体制改革献计献策。

  在学术研究方面,许多律师机构有组织地进行了医学法律方面的研讨和交流。河南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律委员会于 2006 年 10 月召开了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研

讨会,就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等 16 个专题进行研讨。天津市律师协会于 2008 年 9 月举办中美医疗责任法律交流讲座,邀请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法学院哈尔曼教

授就美国医疗纠纷诉讼基本情况和专家证人及对专家证人的限制的问题进行了讲座, 40 余名天津律师与会。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业务委员会拟将《〈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讨专题提交 2009 年东北三省律师论坛。

  在卫生法律建设方面。 2002 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专家组成员就有律师参加,王北京律师不仅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条例的起草工作,还与国

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史敏编纂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一书,成为权威的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工具书籍。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律师, 2007 年以副组长身

份,接受卫生部的委托完成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课题研究,并提出和起草了《医疗事故处理法

(草案建议稿)》。

  医学律师随着社会的需要,已经形成了专业的一支力量,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独立系统,但在法律服务、学术研究和立法建设三个方面已经崭露头角。

  4.医学律师在医学法律领域的地位

  医学和法律是两个不同的学科,而医学律师在医学法律两个学科之间却不是居间地位,而是两个学科的结合体。医学律师利用法律和医学两个方面的知识将医学领

域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以法律规范予以解决。并能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对不利于医学发展和有碍社会公正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以维护医疗

秩序和医学法律发展。

  医学律师在法律服务方面的地位是担任政府卫生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法律顾问以及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医学律师在理论研究方面的地位是社会学术团体研究医学法律的骨干力量。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发表解决问题的观点和意见。

  医学律师在法律建设方面的地位是建议者与参与者。

  5.医学律师在医学法律领域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律师是向需

要他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动正义和公正利益。

  医学律师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和参照《联合国律师作用原则》,其在医学法律领域的作用,应该紧紧围绕社会公平与正义而为。然而,医学律师又由于涉身的领域

具有自然科学的成分,不得不在坚持律师作用总原则的前提下,重点突出其医学律师的特殊作用。

  5.1服务中,发挥尊重医学发展规律的作用

  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是“反折式”规律,一部新法律的诞生,推动一次社会进步。而医学的发展规律属于“螺旋上升式”规律,有一才有二,一步一步地发展,不能

企求一日之间创造出“长生不老”的医术。某种意义讲,不能否认医疗事故是医学发展因素之一的原理。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常以治疗期望作为接受医疗服务目的。没有达到治愈愿望,或者出现了并发症以及医疗意外,就大声疾呼赔偿。医学律师在为这样当事人服

务时,应当耐心细致地讲解医学的发展规律和现状,治疗措施不是任何疾病都能治愈的手段,一旦发生并发症或者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5.2服务中,尽力推动传统医学理念和操作规范的改革

  医学发展的速度低于法律建设的步伐。在“白衣侵害”的呼声中,临床医疗服务中传统的“并发症”“合并症”“副损伤”“医疗意外”理念,已经在司法实践中遭

遇“人身损害”概念的挑战。手术中出现的静脉栓塞,粘连组织剥离中相连组织的破裂,按照医学观点属于无法预料和无法避免的损伤,不属于损害。而法律界不乏出现

了“副损伤”、“并发症”也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案例。法律改变不了医学理念,医学理念在法律面前又显得十分无助。作为医学律师在为这类案件当事人服务时,不能违

背医学原理,应当科学对待,实事求是。更应当在理论中分辨哪些是可以避免,哪些是不可以避免的界限。“合并症”、“并发症”、“副损伤”、“医疗意外”既然已

经遇到法律的挑战,医学界应当研究怎样重新界定概念问题。甚至需要研究有无保留传统概念原形的必要。比如,“合并症”、“并发症”可否定为“新发病”,“副损

伤”可否定为“相关病”,“医疗意外”可否依据最终病损疾病确定诊断。

  常见的医疗纠纷中,产科常用的“胎头吸引器”、“产钳”引产技术,容易引起“脑瘫”争议。这些器械的使用应该建立严格的使用范围,一旦急需,不可忽略“新

发病”的告知义务。

  世界医学发展史告戒今人,医者作为医学发展的牺牲者不乏其人。而我们没有必要牺牲利益惹来不和谐的麻烦。

  医学律师推动医学传统理念和操作规范改革的范围很广,确实需要医学律师站在手术台外,认真研究医学传统理念和临床操作规范的改革。

  5.3推动正义和公正利益的实现

  医学律师参加处理医学法律事务的影响已经引起社会重视。但是社会各阶层、个人的价值取向不同,必然产生价值观念冲突。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患者期望最大利益

取得,医者希望否定医疗损害。政府领导官员希望不要因医疗纠纷上访,更不要影响国家安定的大局,法律部门则重点考虑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医学律师对待几种不同

的价值取向,应当坚持独立的思考方式,从全民利益考虑,发表即能解决问题又能保护医务人员积极性的意见。不要把当事人的希望的“面包”作的很大。医疗赔偿在没

有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状态下,一旦“赔偿伤骨”,就会影响全民医疗保障的能力,会出现一人得到赔偿而更多的人得不到医疗保障的现象。据统计因医疗纠纷引起的

“惰性医疗现象”已经占临床医疗的 70% 。在某种意义讲,面对医疗纠纷,患者已不是弱者,而真正的弱者是医生。患者有权选择医生,医生无权选择患者;患者无钱

也能获得急救,医生“跑费”时要自行承担费用;患者对医疗不满意,医生就要掏钱作鉴定;甚至火灾将病历烧毁,医院也要赔偿几十万。

  在医疗服务中,患者是弱势群体的提法本身对医务人员就不公平。司法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更是对医务人员的紧箍咒。卫生行政部门从严格制度角度发布的对

医务人员的约束规定,也是一些当事人刺伤医务人员的刃器。

  人是医务人员接来,又是医务人员送走,每个人都应抱有感恩之心对待医学,用中华民族美德对待医务人员。所以,医学律师在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服务时,应当正视

医学发展史和医学发展规律,正确看待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全民的医疗保障机制。准确处理公正和公正利益的关系。

  5.4积极进行理论研究,发挥“两栖”人才作用

  医学领域遵循传统的运作模式,注重临床医学的教学和医疗服务以及医学研究。突出一个“国”字和“医”字,即国有制,没有编委批准和财政开支,很少成立专门

的研究机构。甚至有的大学在教学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课程。而律师的管理体制比较灵活,律师协会根据社会需要和律师们的要求,可以不受编制和经费的限制,设立专

门的业务委员会。

  医学律师可以在自己的组织内召开学术会议,也可以邀请医学界、法律界、行政管理界的学者、专家和领导者参加理论研讨,发表积极意见,纂写文章,发挥特长和

作用,协助医学发展,完善医学法律的建设。

  5.5参与法律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医学法律的建设,尚没有达到统一和谐。二元化的法律还在困扰着医疗纠纷的处理。医学律师大有发表文章者疾呼,而尚未发现近期可以获得解决的迹象。

  在立法层面,已见名者参与医学法律立法,并且得到国家认可和表彰。并且纂写的讲义已经成为全国医疗纠纷案件的工具书。在《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实施一个阶段

后,又有名律师接受国家卫生部的委托,担任课题组领导,及时调研,组织稿件,完成了国家卫生部交给的任务,准确、广泛地向法律权威部门反映情况。这些楷模为我

们全体医学律师树立了榜样。律师维护社会公正和谐的职能涵盖了立法建议和研究的内容。医学律师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将自己在医学法律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及

解决的方法,予以总结归纳,形成法律建设意见稿及时向立法部门反馈。争取得到立法机构的认可。

  6.加强发展医学律师队伍建设

  医学律师的队伍建设,虽然属于散在自发性群体,但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共同力量。也有医学律师自发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协作关系,还有律师协会医

疗纠纷委员会建立医学律师联系的网络。但是,从医学律师有序发展的角度,还应该提倡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统计协作机构。希望全国的医学律师协同起来,建议国家

级律师协会尽快成立医学法律专业委员会,同时倡导社会有能力的单位设立全国医疗律师联络组织。

  据中国医院信息查询系统登录,全国共有各级医疗机构18987家,其中三级甲等医院902家,三级乙等医院424家,三级丙等医院17家,二级甲等医院3162家,二级乙

等医院1275家,二级丙等医院44家,一级甲等医院632家,一级乙等医院104家,一级丙等医院4家,未知等级医院12423家,中外合资医院17家,私人诊所或民营医院

1427家(已经统计在分级医院中)。通过该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这份统计不够全面。但已可显露,已经登录的近千家三级甲等医院常年法律顾问的需求量就达千人。医疗

律师的作为大有前景。

  7.结束语

  医学律师以其独有的功底站在医学法律服务的前沿,用其睿智的技能化解矛盾,止纷息讼,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维护医学的发展和全民医疗保障机制。但是,我们

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医学律师执业环境还不容乐观,医患矛盾还存在个别难以解决的现象,全民医疗保障的资金还在作为“赔偿金”流失,“惰性医疗”的现象还没有得

到缓解,解决医疗纠纷的“二元化”的法律规定和秩序还没有统一,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还缺少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医学律师任重道远,社会需要医学律师高扬公

平正义的旗帜,发挥医法结合的特长,真诚热心服务,维护医学有序发展,维护当事人公正利益。创造医学律师星汉灿烂的新篇章。

以上内容由孙大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大庆律师咨询。
孙大庆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3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23层22室
183-1109-2687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大庆
  • 执业律所:
    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60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3-1109-2687
  • 地  址:
    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23层2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