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军律师亲办案例
德州劳动争议律师—单位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继续履行 仲裁撤销单位解除决定
来源:孙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7
浏览量:483

有位当事人刘XX在山东高速X收费站工作,因与站领导发生矛盾,被公司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工资,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由于当事单位福利待遇都很好,所以其坚决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为此收北京、济南等地咨询多名专业律师,花去大量咨询费但其对咨询结果并不满意,当事人也在德州咨询多名律师。最后对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失去信心,听别人介绍说孙新军律师是专业办理劳动争议的律师,就找到我在我办公室咨询一上午近四小时,最好当事人说孙律师你是我遇到对劳动争议维权法律法规最明白的一位德州专业律师。当事人委托后研究案情,申请劳动仲裁,正好开庭时省人社厅领导来德州劳动仲裁院观摩,因此我此案的结果报乐观态度。当时劳动仲裁开庭开的很好。劳动争议焦点:1.当事的行为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2.单位规定制度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民主协商、是否经过法定公示程序,3、单位是不应该补发当事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经过律师努力,本案裁决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劳动者工资,这是当时我为当事写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这里面有很大的技巧,不能写的详细也不能写的太简单,要分清哪些对我们有利哪些无利。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761215日生,住,德州市德XX镇南路X号内XX号。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冰.

联系电话:

住所地:济南市文化东路 29 号七星吉祥大厦 A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解除劳动合同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日的工资。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14620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申请人在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后,被申请人拒绝同意申请人继续回去工作。在协商无果后,申请人无奈特向贵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被申请人恢复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期间工资。

此致

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46月7 日




以上内容由孙新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新军律师咨询。
孙新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179好评数11
德州市德兴中大道市中级法院南30米路西。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新军
  • 执业律所:
    山东德州弘正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43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德州
  • 地  址:
    德州市德兴中大道市中级法院南30米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