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焦律师亲办案例
当遭遇人身损害时,如何争取更多的赔偿?
来源:万焦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1
浏览量:604

作者:万焦,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代理律师。

从一起交通事故案例的二审结果来分析

——(2017)陕01民终830号民事判决书


近期,本人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二审全胜案件。拿到胜诉判决,面对当事人的千恩万谢和对我专业度及敬业精神的认可,再回想起他们拿着一审判决时失望和对一审律师的抱怨,我决定将这起案件分享给需要帮助的你。

一、一审和二审结果对比表

二审多争取赔偿金302013.4元

项目
医疗费 误工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后续治疗费 复印费 总赔偿额
一审结果 650其他已垫付
0 1300 3300 30000 2200 327608
137123.1

57238.4 8000 45000 112 627531.5
二审 未上诉 27850
未上诉 未上诉 38360 未上诉 未上诉 376223 未上诉 30000 并保留另行追加权 未上诉 929544.9

二、基本案情

我的当事人陈某,被机动车辆刮擦,摔倒,车轮将陈某压伤,造成事故,陈某住院305天,经交通事故认定,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因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起诉到一审法院,后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找到本律师,由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案最大的胜诉点——推翻了原鉴定机构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鉴定意见

本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原鉴定结构不具备假肢鉴定资质且其鉴定依据早已失效,本律师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并申请法官对当事人实际配置假肢的机构进行了调查,最后推翻了一审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赔偿额度。

关于此部分律师代理词部分截取:

(一) XX鉴定中心不具有假肢康复辅具司法鉴定业务资质,其出具的关于残疾器具费的鉴定意见不能被采纳。


从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业务范围来看,其仅包括“法医临床、法医证物.....”等6项业务,不包括残疾器具费鉴定业务。根据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司发通[2000]159号)第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可知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残疾器具费的鉴定意见是超出其业务范围的违法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鉴定意见不应当参照2010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规定,该规定是国家对工伤职工的最低保障,而本案属于人身损害,具有过错赔偿性质,不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适用工伤的赔偿标准明显不能弥补上诉人的损失、违背公平原则。

(三)陕西省假肢中心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又是上诉人实际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机构。所以,按照陕西省假肢中心确定的标准来计算上诉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既合法又合理。

)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参照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是错误的,不用当作为上诉人残疾器具费用计算的依据。

XX司法鉴定中心参照的2010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已经在2013年7月1日失效。《2010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知》2013年7月1日已被陕人社发〔2013〕3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废止。陕人社发〔2013〕34号通知将原“髋离断假肢”项目变更为“组件式髋离断假肢”(编号为10028,并将费用限额从20000元调整至30000元,使用年限为3年。同时,还增加了“大小腿假肢硅凝胶套”项目,赔偿限额为6500元,使用年限为1年。

如果参照陕人社发〔2013〕34号通知计算上诉人残疾辅助器具费,上诉人应当配备的辅具名称为组件式髋离断假肢”。在上诉人的历次出院诊断中载明“骨盆骨折,右髋臼骨折伴骨节半脱位”。同时,在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参照2010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规定,将价值单价定为20000元人民币,该单价对应2010年的辅具名称为“髋离断假肢”,则对应的2013年的辅具名称为组件式髋离断假肢”,赔偿限额为30000元,使用年限为3年。

(五)陕西省现行的《2013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已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具有参考价值。根据2016年4月1日施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的规定可知,陕西省应当在2016年制定新的辅助器具配置标准。而陕人社发〔2013〕34号通知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已经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所以,即使依据陕人社发〔2013〕34号通知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计算上诉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也与实际配置费用存在较大差距,同时,上诉人实际配置的费用也证实了该差距的存在。

四、为退休人员,但仍具备劳动能力的当事人争取到了误工费赔偿。

本律师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当事人原所在的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及该个体老板的书面证言,使得法官认定当事人在出事前具备劳动能力,应取得相应收入,从而按陕西省私营企业平均工资支持了当事人的误工费。



在这起案件中,律师从各个官网查阅了无数规定,参考了二十几份判决书,针对上诉的每一个诉讼请求,律师都做了细致的工作,最终争取得最好的结果。

就像当事人事后感谢我时说“如果没有遇到你这么尽职、专业的律师,二审的结果不会这么好。因为您,我拿到了所有的赔偿,我现在整个人都轻松了许多,虽然伤残依然在,但是我的心情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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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万焦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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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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