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康律师亲办案例
《林权证》发放程序违法,被撤销
来源:刘良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9
浏览量:3199

黄屋与赖屋历来对“光古地”的界址存在争议,2010年1月22日,某政府在黄屋村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赖屋村颁发《林权证》,2016年底,黄屋村村民在涉案林地进行平整土地时赖屋村村民发生争议,赖屋向黄屋出示其持有的林权证,黄屋此时才知道争议的林地已经登记在赖屋的名下,黄屋村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政府向赖屋颁发的林权证》。

2017年2月28日,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3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查明:2004年5月16日,赖屋向政府提出申请发证,2004年6月9日,英德市政府工作人员与赖屋村代表到现场进行踏界,并绘制四至界限图,但四至界限图只有赖屋村代表的签名,另查明,黄屋村山林的南面与赖屋村山林的北面相邻。

法院认为:首先,某政府在为赖屋村发证时没有通知相邻权利人黄屋参加踏界,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时·······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并填写《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发证程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次,某政府认定权属来源不清,某政府依据1981年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而换发新证,但赖屋村林权证记载的山名、四至范围与新《林权证》的表述不同,某政府在没有查清权属的前提下,按申请人申请的地名、四至给其颁发《林权证》,不符合《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一点“基本原则”中的第七项“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书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经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并进行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因此,英德市人民政府向赖屋村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判决撤销 市人民政府颁发给赖屋村的《林权证》。

以上内容由刘良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良康律师咨询。
刘良康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65好评数12
英德市商会大厦13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良康
  • 执业律所:
    广东青于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8*********85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清远
  • 地  址:
    英德市商会大厦1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