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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雇:公司被判赔偿劳动者36个月工资
来源:李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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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四川省西充县的韩某在1998年11月来到东莞一家电子公司上班,职位是宿舍管理员,全公司只有他一个人负责管理宿舍。一直做到2016年的时候,每月平均可以拿到3800多元。2016年7月20日2点58分左右,B栋宿舍管理房突然起火,烧坏了四个旧床垫,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后来查明的原因是员工给电动车充电时,电瓶发生爆炸引起的火灾。2016年7月22日公司决定予韩某记大过处分。7月25日公司决定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并向韩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突如其来的解雇令让韩某对这家公司的无情感到很失望,他认为自己18年来一直是以厂为家,做好本分的工作,一次意外的火灾事件把他18年的努力都否定了!26日结清工资的他被公司要求拿行李离开!离开公司后,他怎么也想不通,这次事故又不是他造成的,却遭到如此的对待!2016年8月3日,他自己在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36个月的工资,9月2日仲裁裁决驳回了他的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的这次裁决真的让他觉得自己有说不出的委屈!这次,他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通过朋友了解我是专门做劳动方面的律师后,特地登门到办公室向我咨询,能不能帮他打赢官司,我仔细看了他的材料和裁决书,对他说,你的官司胜算是很大的,他当即便与我签订了代理合同。9月8日马上为他去法院立案,10月27日开庭审理,开庭当天,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并没有来,也许对方认为我方根本没有赢的机会,随便派一个文员来开庭就可以让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最后证明,是公司太大意了,我从五个有利劳动者的方面向法官详细的阐述了我的观点,我看得出来,法官挺满意!2016年12月7日,法院判决:公司要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个月的工资,共计:137340元。


公司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2017年4月25日,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在案中,2016年7月22日公司决定给予韩某记大过处分,7月25日公司决定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并向韩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对同一行为做出两次不同的处理并不合理。再次,起火的管理房是杂物房,起火是由于电动车充电时爆炸,引起床边堆放的床垫起火,是多种原因导致的结果,即在管理房放置床垫不会必然发生起火事件,也未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禁止在宿舍放置床垫,即使韩某存在责任,但尚未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程度,综合上述分析,公司的这次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公司是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双倍的赔偿金的。

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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