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加红律师亲办案例
一场历时两年半的艰难的退货
来源:戎加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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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潘某因别墅装修,需安装中央空调,先行购买了南京某公司中央空调一套,后因考虑节能环保等,决定使用常州某空调净化设备工程公司推荐的美意地源热泵系统,遂协商将原购买的南京某品牌空调折价4万余元出让给常州公司,由常州公司提供美意空调系统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总价13万余元,扣除空调出让款,潘某另行支付9万余元。常州公司在安装地源热泵过程中,擅自将原空调配套用风机盘管用于地源热泵系统,另因该公司使用的配套用水泵等不合格,导致噪音超标,为此发生纠纷,潘某拒绝验收,要求对方整改,因协商未果,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返还货款,并保留追究装修工程停工损失的权利,经法院调解,常州公司同意更换空调系统及部分电机,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无法整改完毕或整改后依然不达标,潘某有权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潘某将房门钥匙置于物管处,该公司任何时候均可从物管处取走钥匙,进场整改,但在整改期内,该公司没有积极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为,调解书无可供执行内容,裁定不予执行,为此,潘某再次诉至法院,以常州公司没有履行调解书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该公司辩以一事不再诉,认为已履行整改义务,潘某拖延工期,拒绝验收,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在整改期内,仅委托他人两次上门抄写电机型号,更换了几只电机等,因潘某不同意调解,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常州公司返还潘某空调价款13万余元,自行拆除空调系统。常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州中院,审理中,空调公司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常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空调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并解除),驳回了常州公司的上诉请求,至此,一场历时两年的质量纠纷终于有了说法。本律师代理潘某参与了本案全部过程,深深感觉消费者维权的不易,该案虽有了终审判决,但并未结束,潘某若想得到补偿,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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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戎加红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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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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