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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王某、运输公司交通事故中挂靠关系的认定

作者:高志博  更新时间 : 2017-08-04  浏览量:108

宋某,被害人,农村户口,伤残等级四级,未成年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委托代理人:高志博

王某,车主,被告

张某: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

运输公司:被告

主审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与运输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

运输公司与王某于2013年6月30 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协议书约定运输公司将该车一次性付清40万卖给王某,实际车主为王某,运输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该协议对第三人宋某不发生效力。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王某从运输公司购买该车辆,但仍然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才能有资格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因此运输公司与王某存在挂靠关系。遂支持了宋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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