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灵律师亲办案例
解除同居关系及财产分割案例
来源:王永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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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李某女与张某男二人于1973年结婚,又于1975年离婚。但离婚后二人又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张某男购置了多处房产,李某女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作为李某女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女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如下:

经本院审理查明:李某女与张某男于197351日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75430日离婚。离婚后不久双方又继续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生有次子。

1992年张某男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昌平区昌平镇某地231商品房一套。1998年,张某男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昌平区某地66号商品房一套,同年928日,张某男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李某女与张某男之间是否构成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李某女与张某男于1975430日离婚。离婚后不久双方又继续以夫妻名义一起同居生活。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后,李某女与张某男仍然没有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故双方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后属非法同居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二,李某女能否要求分割非法同居关系期间所得财产?李某女与张某男自1975年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没有对财产收入如何分配进行约定。李某女与张某男因感情不和自2010年年初开始分居生活,但双方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李某女有权要求分割非法同居关系期间所得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四,李某女与张某男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包括哪些?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66号的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3号的房屋一套。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商业街xx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李某女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商业街xx号房屋所有权归张某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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