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友泉律师亲办案例
“原始股”的真相
来源:马友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7
浏览量:365

有一段时间,“原始股”被炒得红红火火,股民们见面就谈自己买了多少多少“原始股”,时刻做着一夜暴富的美梦,殊不知,他们可能正掉进一个精心设计的圈套……

案情简介:

江苏南京人士黄英是一位老股民,常年进出于证券营业所。20064月,黄英在东北证券南京营业部了解股市行情,该营业部工作人员向其推销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称:泛华公司即将挂牌上市,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属于原始股,上市后即可套现并将获得丰厚的回报。恰逢此段时间,“原始股”风炒得火热,“原始股”巨额的回报刺激着众多股民。在此情况下,黄英通过代理人章达向泛华公司的股东周兵购买了2万股股权,单价为每股3.98元。协议签订后,黄英向周兵支付了总价为79600元的股款,周兵和泛华公司也向黄英出具了《股权证明》。一年后,泛华公司没有上市,也没有给黄英分红利,这让黄英感到忐忑不安,后经其调查了解到:周兵并非泛华公司股东。也就是说其无权转让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让黄英开始着急了,于是开始向周兵催讨“股款”。在黄英的再三追讨中,周兵退还了黄英3万元,剩余的49600元就是不予返还。万般无奈之下,黄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周兵和泛华公司,要求返还剩余的股款和相应期间的利息收入。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签订了的《股权受让书》,但由于周兵非泛华公司股东,且该股权转让并未在合法场所进行交易,相关股权亦未经相关托管部门托管,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该《股权受让书》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同时,黄英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对周兵的身份进行核实,而周兵明知自己并非泛华公司股东,但仍以股东名义和黄英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故双方都存在过错,法院对于黄英要求的利息收入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代理此案原告黄英的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友泉律师认为:人们可以通过买卖股票来自主理财,增加自己的财富,通过正规的证券市场或者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且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确认交易的相对方合法的身份,避免自己上当受骗,一些看似诱人的发财途径,可能就是图谋你钱财的陷阱。本案再次提醒人们,一些不法公司的宣传,越诱人就越应该引起警觉,并且要到正规的证券市场购买股票,不然就会掉进画饼充饥的深坑中。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及时报警,如果对方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以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及时追回款项。

马律师还特别指出:本案中泛华公司为非上市股份公司,其股份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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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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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201号绿地科创大厦16楼A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友泉
  • 执业律所: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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