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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
来源:雷雨晴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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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

案例分析

王某与张某于2012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跟随张某生活,离婚原因是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离婚后,王某出外务工,后来积累了一些资本,回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有哪些条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规定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首先,之前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里即对孩子抚养权作出了明确约定,协议大于法定,法院肯定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再次,变更抚养权的原因在于对方对孩子确实没有尽到抚养和照顾义务,或者自身条件句确实不适合抚养或者没有能力抚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条件并没有差距很大,或者并没有明显的优势,那么法院也是不好作出变更判决的。

以上案件中,王某并没有特别的优势,法院也就没有支持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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