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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
来源:雷雨晴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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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甲和杜某某于1995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06年至今,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王某乙明知王某甲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11月15日生育一女王某丙。经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王某丙是王某甲与王某乙的亲生孩子。

【裁判结果】

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

【法理分析】

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其未离婚而与被告人王某乙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王某乙明知被告人王某甲与杜某某未办理离婚登记而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孩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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