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力律师亲办案例
为涉嫌盗窃提供法律帮助案
来源:张安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6
浏览量:878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厦门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关押在厦门市某看守所。因时至春节,犯罪嫌疑人的子女内心焦灼不安,找到律师,要求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介入案件,为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案件经过:

律师在核实了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关系后,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律师在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并立即到某看守所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并回答了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咨询。

通过上述工作,律师了解了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系某公司职工,案发前无刑事犯罪记录,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在公司工作期间,看到公司会议室放置的一台电视机造型美观,性能先进,遂临时起意,利用工作便利,将电视机从会议室盗出,因公司门禁严格,无法转移出去,只得藏匿于公司的五楼。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通过监控录像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以盗窃罪立案,予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过案情分析,律师认为:

1、虽然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但被盗物品的价值刚刚达到刑法上“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2、虽然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电视机,但由于公司门禁严格,未能将赃物转移出去,只得将赃物藏匿于公司五楼,并未实现对赃物的实际占有,赃物也未完全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属盗窃未遂。

3、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实施盗窃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

4、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交代,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律师向公安机关表达了希望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为促成上述意见实现,犯罪嫌疑人的子女又积极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协商,求得谅解,被害人也向公安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

公安机关处理结果:

经过律师努力,公安机关决定撤销刑事立案,对犯罪嫌疑人处以十五天的治安拘留(行政处罚),并在春节前释放犯罪嫌疑人让其回家团聚。

律师点评:

作为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其办案宗旨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刑事辩护人或法律帮助人的独立诉讼地位,尽职尽责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或追诉的情形下,律师要以自己的法律素养、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忠实于法律、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进行有力、有效的保护,这不仅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律师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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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力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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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安力
  • 执业律所:
    福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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