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三级智力残疾的男子林某与王某在中介公司撮合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林某将自己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的一处面积约140平米的房子卖给王某,总价12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林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交付佣金2万多元。林某处置的该房产是他和妻子小琴的共同房产。但林某卖房之事小琴一直蒙在鼓里,直到王某要求小琴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时,小琴才知道房子被林某卖了。
小琴不同意卖房,多次跟王某协商未果。2016年底,王某将林某告到江汉区法院,要求林某支付18万元违约金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其已支付的房屋评估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本律师分析认为,林某身患三级智力残疾,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小琴未签房屋买卖合同,且事后一直不同意卖房,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此案最终在江汉法院主持下,经过本律师的多次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某只需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赔偿其损失1万元,就避免了高达22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