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和被告刘某双方经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长期在外地工作,周某某随其到工作地点生活。后来,夫妻双方矛盾日益增多,感情日渐淡化,周某某回到家乡,双方分居,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另外,双方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周某某生活。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事宜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我接受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为其办理与刘某的离婚案件,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儿子由女方抚养。该案进入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一事没有争议,但就儿子抚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在调解过程中,我始终坚持由我方当事人抚养孩子,并阐明理由,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男方愿意由女方抚养他们的孩子。最终,该案通过调解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