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吴**与阿克苏**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举证不能、无因果关系二审胜诉案
【审理法院】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 陈琼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6日,被上诉人**公司与吴**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公司将其公司2000米羊场围栏架设工程交由吴**施工,单价为35.4/米,总价款为70800元;开工日期2012年6月6日,竣工日期2012年7月1日;工程按期完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款;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吴**即开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围栏施工至800米时,**公司通知吴**停止施工,终止合同,双方即对已施工部分进行了结算,工程款支付完毕。2013年5月16日,**公司与吴**另行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空台里克牧场围栏工程承包给吴**施工,合同单价为40元/米,该工程亦施工完毕并进行了结算及支付了工程款。尚欠8890元至今未支付。【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公司沟通,详细了解承包工地等信息。同时,律师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收集了足够的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上诉人吴**庭审中*虽然提交了证人证言但缺乏必要证据予以相互佐证,无法证实其主张的损失,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