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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郭乙与郭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一)
来源:陈琼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6
浏览量:242

代理郭乙与郭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

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XX号

【被告委托代理人】

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    陈琼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原告郭乙称,2003年因身体不适,将其在第一师某团园林工作站承包的11.9亩果园转让给被告郭甲,让其代管,2003年1月6日,双方签订了果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直至2014年8月原告退休。在此期间,郭乙未收取被告郭甲任何使用费,被告未按规定缴纳自身受益费用,现郭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甲给付原告郭乙自身受益“五保三金”款55207.72元、违约金5000元,两项合计60207.72元。

【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农一师五团,与农一师五团附近的居民、职工、详细沟通,了解兵团企业的管理政策,管理模式等。同时,律师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收集了足够的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郭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乙水费、利费3790元;驳回原告郭乙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乙承担600元,由被告郭甲负担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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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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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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