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根律师亲办案例
银行的债务真的有那么容易赖掉吗
来源:陈长根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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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债务真得有那么容易赖掉吗

   本律师曾代理过这么一起银行贷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基本案情是,华某和方某在1999年向J市交行(下称交行)分别借款10万元,并分别用他们二人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两人均未归还贷款,交行营销客户经理多次向华、方二人进行过书面催收,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交行无奈只好在2003年向一审法院起诉华、方二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华、方二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华、方二人不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判决华、方二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交行贷款本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华、方二人不知是听了什么人的指教,在一审判决后,华、方二人向J市中院提出上诉,称其从来并未在交行的催收通知书上签过字,交行已失去了诉讼时效。

  交行接到二审法院的受案通知书后,感到很是吃惊,本律师接受交行委托,介入此案。经阅卷后即与二审承办法官交换意见,本律师指出,华、方二人在一审时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说明他们根本不尊重法律,也说明其藐视法庭,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华、方二人在一审时没有举证,现在提出其未签收过催收通知书,已过举证期限,二审法院应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但二审承办法官没有采纳本律师意见,反而认为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字确实不是华、方二人的签名。此路不通,只好另辟蹊径。在二审书面审理中,本律师在代理词中引用了最高法院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律师指出,华、方二人以自己未在交行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为理由上诉,其目的是想赖掉银行债务,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即使交行的主债权诉时效已失,但抵押权(即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仍然存在,这笔银行债务是赖不掉的。

  二审法院在未对华、方二人的笔迹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作出 终审判决,其判决书认定,华、方二人在交行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字不是其二人的签名,交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交行和华、方二人之间所设定的抵押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仍然存在,判定华、方二人如不归还交行贷款本息,可行使担保物权,拍卖华、方二人的抵押房屋用于还款,二审诉讼费由华、方二人承担。华、方二人最后每人既要还款,还要承担1800多元的诉讼费,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里要指出的还有一个问题,华、方二人均请了同一个律师,该律师没有向华、方二人讲明这个司法解释内容,为了几个代理费,在华、方二人明明要败诉的情况,而不说服他们息诉,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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