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恒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劳动法律师—旷工一天单位扣全月工资,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获支持
来源:赵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4
浏览量:1592

北京劳动法律师—旷工一天单位扣全月工资,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获支持

【案情简介】

    冯小姐供职于北京某银行,2010年x月x日单位组织了一个培训,要求员工必须参加。冯小姐因那天家里有急事所以未能参加,跟单位请假未果,单位认定其旷工一天,并根据单位规章制度扣发其全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冯小姐找到单位有关领导交涉此事,但均未果,不得已,找到北京劳动法律师赵恒律师寻求帮助。

【代理思路】

赵恒律师了解到,2010年7月18日那天是周日,单位在周末组织培训,实质是要求员工加班。加班需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同时员工有选择加班或者不加班的权利,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加班,所以冯小姐的行为构不成旷工。即使冯小姐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构成旷工,因旷工一天就扣发全月工资,其规章制度明显违反法律,其规章制度无效。

赵恒律师认为,冯小姐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第二,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辞职,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包括25%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冯小姐和单位的关系已经僵化,如果继续工作下去,对单位和个人都是不一个明智的选择。冯小姐经过认真考虑,决定向单位提出辞职,并向单位索要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审理】

    本案于2011年3月X日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赵恒律师提出:

    第一,被申请人在2010年7月18日(星期日)安排的员工培训,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申请人不参加培训,被申请人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但被申请人无权按照旷工1天处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申请人适用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一到周五工作,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在星期日安排的培训,属于单方安排的加班。申请人不参加培训,被申请人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被申请人无权按照旷工处理。

第二,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旷工1天,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直接扣除申请人基本工资及当月绩效工资,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审判结果】

在赵恒律师据理力争之下,单位方做出妥协,双方最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了这一纠纷。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11年3月x日出具京劳仲字[2011]第XX号调解书,单位向冯小姐一次性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3万元。

(赵恒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劳动法顾问网(www.2008law.com)创始人。赵律师联系方式:hengzhao@foxmail.com,电话:1391188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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