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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抢乘客互殴—之反诉
来源:覃文贝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30
浏览量:617

为争抢乘客互殴→→之反诉

客车车主为抢乘客互殴,双方均有过错,双方有责任

----个体客车司机(老板)为争抢乘客发生冲突,互相斗殴,双方都受伤,各有不同损失。

----原告起诉后,被告委托本代理人进行应诉答辩。经代理人审查,被告方符合反诉条件。随后,为委托人提出反诉请求,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小纠纷有,引发大矛盾。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相互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化解矛盾,双方自动履行判决。

总结----因本代理人及时为当事人提出反诉,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审判组织,同时解决了被告方的经济损失。为当事人节省时间,为人民法院节省诉讼资源。

------以下是覃文贝律师为被告方书写的《民事答辩及反诉状》

民事答辩及反诉状

答辩人及反诉人(本诉被告):张三,

委托代理人:覃文贝律师

答辩人:李四,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王五,

答辩人及反诉人就原告王五起诉的健康权纠纷一案,详见(20***民初字第**号案卷宗。现依法进行答辩并提起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反诉人王五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二、请求判决被反诉人王五向反诉人张三赔偿医疗费1927.40元,误工费1980元,合计3907.40元。

三、请求判决被反诉人王五承担本诉和反诉两案的所有诉讼费。

事实理由:

答辩人李四、张三及其家人共同经营**汽车总站至甲甲街的客运班线,营运车号是**。被反诉人王五的营运车号是**号。长期以来,被反诉人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经常以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与答辩人家人揽客、抢客。被反诉人不正当揽客、抢客的行为已多次被投诉和举报,客运主管部门也曾多次对被反诉人进行批评教育。然而,被反诉人王五仍然没有一点点的悔改表现,他违反规定时间发车、开车阻拦答辩人的车子不给按时发车等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频繁。

20****上午,答辩人(反诉人)家的11号车停在**汽车总站一号车库内候客,准备发9:30分的班次。被反诉人王五突然驾驶桂99号车把11号车堵住不给发车。车站及有关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马上前往处理。但是,王五且不听劝解,久久不把桂99号车开走让道。当最后他把车子开走的时候,答辩人家的发车时间已被严重延误。

被反诉人王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反诉人家庭的经济利益,该行为并促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20****日(即本案发生当天)上午,反诉人家的11号车在甲甲街的正班发车时间是上午8点整,被反诉人王五的发车时间则是上午9点整。被反诉人称:“8点整是自己正班发车”,不是事实。

当时,被反诉人趁着自己年轻力壮,仗势欺人,根本不把答辩人的父亲(跟车售票员)放在眼里。王五故意提前时间摆车候客,与答辩人父亲争抢客源;其还向乘客谎称是他的车先走,将本来计划乘座答辩人车子的乘客骗上他的车子。答辩人接到父亲的求助后立即前往现场,答辩人看见已有7-8乘客坐在被反诉人的车上。反诉人张三即向乘客解释到:“是我们的车先走,是你们坐错车了,请你们到我们的车上去坐……”当乘客们知情后,并准备转移换车的时候,被反诉人王五马上发动车子,准备在答辩人7:50的发车时间之前将乘客拉走。答辩人见状便叫被反诉人先将车子息火,等把问题解决好才走,但被反诉人王五根本不听,还是准备开车走,反诉人张三只好到驾驶室边叫其开门停车。

但没料到王五一打开驾驶室门后即用手锤打反诉人张三的胸口,致使张三当场跌倒在地。被反诉人王五趁机从车上跳下来向张三进行殴打,张三从地上爬起来并向王五进行反抗。当答辩人李四准备过来帮助张三时,又被与王五一伙的男子阻拦不得前往。当李四摆脱阻拦准备再次前往帮助张三时,王五见状马上跑走,李四根本没有参与殴打。

反诉人张三被打伤后到医院进行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927.40元,误工30天,误工损失1980元,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07.40元。

在这次殴打过程中,答辩人李四对王五的伤势根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反诉人张三的伤势后果以及王五本身的伤势,都是由于王五违反规定时间发车不正当揽客、抢客及其先动手殴打张三等严重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及第119条等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五对答辩人李四和张三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反诉人王五承担由本案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望人民法院公正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李四

委托代理人:覃文贝律师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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