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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工伤律师—员工交通事故 得到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协议书效力
来源:孙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8
浏览量: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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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劳动工伤律师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协议书效力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分类: 成功案件

201518日中午当事人单位司机驾驶鲁N号轻型箱式货车到平原县送货,下午14时许行至平原县东外环公路平原县福源淀粉厂东门北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交通事故已经法院调解对方对方当事人进行了赔偿。经德州市人社局于2016318日作出德人社(1伤字[2016]某某号工伤认定书,依法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6115日经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德劳鉴字[2016]某某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九级伤残。后被单位不服鉴定结论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17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维持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由于被未依法对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损失计100946元。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半月工资1350元,未依法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因此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700元并补发拖欠工资。

本案焦点 1、当事人是否可以得到交通事故与工作双重赔偿。2、当事人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是双方对工伤成的赔偿协议。

本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尊敬的劳动仲裁员:

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德州XX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纠纷一案的劳动仲裁代理人,经仲裁开庭调查举证质证就本案查明的焦点问题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提供的协议书与工伤赔偿无任何关联性。

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只是劳动仲裁案外人XX与申请人之间因交通事故发生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协议,与本案的劳动争议案是完全不相同的法律关系,

2.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德州XX公司是一个法人,协议书的主体是吕XX是一个自然,劳动仲裁案件与协议书主体也不相同。

3.协议书约定的四项内容(1)约定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承担。(2)交通事故医疗费承担。(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4)后续医疗费、生活补贴。该协议所涉及均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纠纷,对申请人的工伤赔偿权利没有任何约定与工伤赔偿没有任何关系。

4.协议书明确约定,款项支付后,双方就交通事故一次生了结,不相互追究。因此协议书只是解决的交通事故中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与劳动工伤待遇没有任何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根据以上规定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企业应编制工资表并保留15年,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申请人工作年限和未减少劳动者报酬。因此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依法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协议书约定的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相关问题与本案劳动工伤赔偿争议无任何关系,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工作年限和未减少劳动报酬。也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补发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致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孙新军律师

2017年5有25日

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支持我方请求。当事人得到交通事故和工作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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