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地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罪辩护词
来源:许晓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5
浏览量:431

占**诈骗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占**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占**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占**,并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占**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本案系被告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程序,但辩护人认为,被告占**有诸多从宽处罚的事实情节并未充分体现。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情节并不严重,责任也应较小,系从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具体理由如下:
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被告徐**、占**的《讯问笔录》:2013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两人在吃烧烤时,徐**提出要占**跟他去“出差”(即用QQ诈骗),后在2013年1月12日的时候,徐**致电占**,让其随自己及李建英、钱伟喜等人一同前往柳州。可见,本案的犯意是由徐**提出,占**纯属被动配合,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即使没有占**的加入,徐**也是会同李建英、钱伟喜等人赶去柳州实施诈骗的。
2、共同犯罪中的辅助作用。在实施共同犯罪中,根据两被告人向检察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可知,徐**在提出犯意后将占**带至柳州,他们一行人出租了房子作为犯案地点,因占**是给徐**打小工的,所以房租费由徐**为其支付;后徐**在网上联系他人,分两次购买了用于盗窃QQ的木马;接着徐**又在网上以250-5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用于诈骗的银行卡、U盾,并安排好了去取款的人员(白**);后占**利用徐**购买的木马,根据徐**的要求将盗取的QQ号和密码编排在word的文档上发给他,徐**将事先编好的内容都放在电脑上,通过冒充QQ主人与其线上的亲朋聊天的方式骗取涉案金额;案发后该款项一直由白**控制着,被告人占**并无权掌握涉案资金。
综上所述,占**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他对于徐**如何布置整个犯罪过程并无决策权,仅是根据徐**的安排负责利用徐**从网上购买的木马盗取了QQ,从提出犯意,到布置并实施犯罪(租房做据点、购买木马、购买银行卡、安排人员去取款、实施诈骗等),基本上都是徐**在操作,占**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说,即使没有占**的参与,徐**照样可以完成上述环节,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
3、分配赃款金额上的次要作用。(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本案由徐**提出犯意,并由其对犯罪所得做出了分配,占**没有任何决定权;(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因徐**提出由占**协助其实施诈骗,占**负担“打小工”的角色,因此分配方案由徐**决定,占**没有话语权。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可对被告人占**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犯罪所得赃款均由白**控制,被告人占**并未分得任何诈骗所得。


三、被告人占**在亲属协助下积极如数退赃,赔偿了受害人损失,未造成不可挽救的危害后果。
在本案中,虽然占**协助徐**实施了诈骗,但他分文未得,即使在没有分到任何一分赃款的情况下,占**还是在亲属的协助下先行将赃款全部退赔给受害人,补足了被害人的所有经济损失,足见其悔罪之心,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也期望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让被告人充分感受到社会并没有遗弃他们,从而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成长、教育和改造。

四、被告占**自愿认罪、如实交代犯罪经过。
案发后,被告人占**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全面、如实地交代了犯罪事实,口供前后一致,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极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占**系初犯,且也是因年龄尚轻和受一定社会经济因素所影响而导致犯罪。
被告人占**没有前科系初犯,且犯罪时年龄刚满20周岁,涉世未深,认知狭窄、片面,自我控制能力差,正是容易受诱惑的年龄。且,据辩护律师了解,占**因家境困难,读完初中就没有继续上学,将宝贵的学习机会让给了大他两岁的哥哥,哥哥后来考上大学,两兄弟完全不同的人生让其深感自卑,低学历加上恶劣的就业环境,使得占**陷入了经济困境与前途迷茫,其处于无业状态,生存的压力加之禁不住他人教唆、引诱一时失足,辩护人认为较之许多恶性惯犯,这类被告人的重塑性更强,希望法庭重视这一点。

六、对于年纪较轻的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具有很强的负面性。
虽然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罚,但应考虑本案被告的特殊性,淡化给他们造成的心理上的阴影,尽量将刑事处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最小的代价换来更大的社会效果。我们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爱护,更多的关怀和宽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树立生活的信心。

综上所述,被告人占**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责任较小,案发后坦白交待犯罪并全额退赃都表明了被告占**认罪态度诚恳,真心悔罪。又因在本案中被告占**是受徐**怂恿犯罪且未获任何款,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主观恶性不深,因此,建议对被告占**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适用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合议庭评议时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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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许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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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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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6*********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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