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钊律师亲办案例
罪轻辩护实例之六——抢劫,释放!
来源:陈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7
浏览量:585

2016年7月12日9时许,杨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亭东路某超市内向该超市经营者即被害人吴某妹提出借款遭拒后,便决定抢劫吴某妹。杨某某通过戴手套、在原穿着服装外再套一外套、用衣服蒙面等方式进行伪装后返回超市内,持一菜刀胁迫吴某妹交出财物。后因吴某妹呼救,杨某某心生畏惧逃离,逃跑途中又持菜刀胁迫被害人张某容交出财物。

陈律师接受杨某某家属委托,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检察阶段为其提供辩护。经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杨某某,复制、查阅案卷材料,经与团队研讨,制定辩护方案,最终,在检察院阶段,检察院采信辩护人意见,对杨某某作不起诉,并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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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钊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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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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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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