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诏律师亲办案例
和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一案
来源:郑君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5
浏览量:486

和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一案

——(为本律师2015年真实承办的成功案例)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至2014年,某某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和某某(化名),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某某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合谋,以私开增值税发票为由,受贿他人共计98万元,私开增值税发票8000多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案情分析、评论:

1、本案是一起很严重的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案件,涉案的数额特别巨大,和某某(化名)又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和某某(化名)触犯国法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2、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某某(化名)的材料及提供的证据上看,和某某(化名)的情节是特别严重,并且是数罪并罚,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判处和某某(化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和某某(化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判处8至9年是依法有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3、和某某(化名)被检察机关抓获后,在第一时间找到本律师,和某某(化名)原先是本律师其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因为对和某某(化名)当事人比较熟悉,工作起来就顺利多了,本律师在之前也曾经做过多此类案件,相对而言比较专业还算轻车熟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

4、在接待和某某(化名)家属时,认真详细的听和某某(化名)家属说案件情况,本律师有了一定的辩护方向,并安抚他们,让他们不要担心,本律师会竭尽全力为何某某(化名)辩护的。此类案件就是有一个情况,就是去会当事人是必须经过侦察机关即(检察院)允许才能会见,本律师之前因为办此类型的案件,积累一些关系,会为能及时侍见到当事人和某某(化名)提供了便利。本律师以及团队第一时间先去会见到和某某(化名),因引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案时间比较长,本律师以及团队连续用在三天时间会见和某某(化名),和某某(化名)把案件的情况从头到尾详细讲了几遍并调取相关的案件材料,并与主办的检察官进行沟通,提出了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条件,即对争取更多的量刑情节。详细阅卷后,本律师经过分析得出初步的结论,和某某(化名)应当能做从轻、减轻辩护的。

5、有了切入点后,本律师以及团队着手开开始从法律和实践经验(注意:作为一位老的辩护律师辩护经验与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是同等重要的,如果只有法律没有经验,也很难发现具体的详细问题,刚好详细就能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另外此类案件如果与检察官不熟悉给会见当事人也有一定的难度,本案的关键点是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量刑情节,涉及到的法律有《刑事诉讼法》、《刑法》、一些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的条款;

结论:

此案经过开庭审理、辩护后,本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把和某某(化名)涉嫌的受贿罪判处4年、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3年,合并执行6年,同时也为也为和某某(化名)争取自首、立功表现,和某某(化名)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因为本案涉案的金额太大。本律师总结认为:和某某(化名)归案后,要委托辩护人时一定要找有对此类辩护有经验的律师辩护,如果没有经验或者从事此类辩护的律师,单从案件材料上看,是看不出太多的问题,也不能争取更多的量刑情节,也不利于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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