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份凌晨孙某伙同刘某、马某三人一起到市区一工地盗窃钢筋,经价格鉴定3万余元,后案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孙某家属委托付磊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公安侦查阶段,付磊律师会见时首先在刑法对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上对其进行了分析,鉴于此案涉及到团伙犯罪,有主次犯之分,在犯罪动机、犯罪所起作用大小上,付磊律师一一对其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详细询问了案情,并针对犯罪嫌疑人孙某的陈述和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了解到孙某属于从犯,并是临时起意,且能够积极退赃,并对失盗的企业没有造成损失,付磊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孙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孙某可以适用缓刑的法律建议,并被检察院采纳,后孙某被法院宣判缓刑并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