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3年承包村委企业,自主经营,按年缴纳承包费,承包时评估审计了企业的资产,承包结束时仍评估审计,最后以两次净资产的差值来衡量企业的亏损,如企业承包结束后净资产少于承包前得净资产则承包人应一次性补足。2008年村委收回发包企业,并自行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了审计,后一句审计结果将承包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补足企业净资产的损失,后一审法院采纳了发包方的意见判令王某返还净资产的损失40余万元,判决后付磊律师代理了承包人的二审上诉,二审开庭时,付磊律师指出了:一审时审计时单方的委托,证据效力明显补足:承包人按年缴纳承包费,企业一些资产的折旧不应由承包人再承担:原审计时部分实物价值未进行审计等,后经过二审两次开庭,二审法院最终以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为承包人获取了再次维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