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买方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卖方李某就李某所有的某房屋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120万,定金10万等条款,因卖方产权证尚未领取,合同还约定卖方应当在产权证书领取之日起10天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卖方在卖房时明确告知,产权证在7月就能领取,但实质上产权证9月底才颁发,此时卖方突然提出要求加价的主张,导致合同履行迟滞,郑州市政府10月1日出台了相关限购政策,这也更让卖方底气充足的违约。
姜律师在查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询问了合同实际的履行情况后,提出以下建议:
1、买方应当尽快起诉,在立案后及时申请诉讼保全,防止房屋被转卖,保证合同能够履行的前提。
2、买方张某尽快将自己的户口迁入郑州,这样在卖方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其不能援引情势变更等事由主张合同解除,合同履行也并不会存在任何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