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均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职员请不要为公司走个人账户,官司找上门,脱责举证烦
来源:林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8
浏览量:1299

审理法院:临海法院


案号:(2016)浙1082民初10761


代理人: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林均 律师


案件经过:A单位员工乙为A单位走了一笔运费的钱,事后,A单位也对该员工乙进行了报销,银行转账,如果是现金的话,本案就痛苦了。

一个案件就从该笔为单位转账的运费发生。

A拖欠B公司多笔货款,双方没有结算,但A公司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数进行了抵扣,B公司的货物均是由第三方运输公司C公司承运,货交承运人,B公司的买卖合同,交付义务就履行完毕。

是否存在C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交接问题,就另当别论。

而A公司的员工乙用自己的账户给C公司转账过一笔运费。

因AB公司之间的货款没有结算,B公司之间找承运公司C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A公司交接的票据,来作证货物的价款,C公司就提供了A公司业务往来账,其中一笔乙出现了,B公司就直接将A/乙均告诉上法院,要求偿还货款。

作为业务员及员工的乙就对B公司的起诉,找到本律师,手上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是职务行为呢?

劳动合同,没有了,;让单位打证明,不大现实;查看银行流水吧,唯一的希望,乙还好有习惯均是网上转账,报销也是转账。 一个时间段(一个月内)为单位代付的款项从单位出报销回,看到这个银行流水,

及时的打印,提供给法庭,在庭上,A公司只有承认乙是员工,代付运费,并非私活。乙才脱离了本案的漩涡,


经过本案,乙不承担责任(职务行为)。


案件总结:

通过本案,一个结论,单位员工为公司走账的,请及时将该笔款项报销回来,还要通过公司账面走;

不然,受到款的业务员,将现金转给单位的,单位没有承认,事后算账,不好意思,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付款的业务员,请及时报销,最好是银行转账报销,不然,单位不承认,事后算账,不好意思,私活,你来承担单位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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