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雪刚律师亲办案例
重磅: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被判对公司的负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郑雪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7
浏览量:703

【关键词】 民事 公司清算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

郑律师为 原告胡某代理律师

案件概述

衢州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5年9月1日在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涉案四被告为××××公司的股东。根据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8)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衢中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应支付原告胡某某货款626732.16元及利息,但判决后××××公司一直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2011年3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3年11月,××××公司被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四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并未依法组成清算组开展对××××公司进行清算。2015年11月,原告胡某某以四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本、账簿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对××××公司对原告的上述负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在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原告债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亦应当及时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若要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四被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裁判结果:判决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文号:(2015)衢柯商初字第××号]。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公司解散并进行清算的法定事由,四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清算义务。原审法院在关联案件中以无资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程序,股东并不因此免除清算义务。综合全案,可以确定四被告对公司账册、公章、重要文件的保管以及公司年检等事宜均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四被告在二审庭审期间亦陈述××××公司的账册等已无法找到,四被告应当对××××公司对原告胡某某的负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文号:(2016)浙09民终××号]。

以案说法

企业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并不直接关联。正因如此,一些不诚信的公司股东利用企业法人与股东自然间的责任独立性及股东对企业经营的操控地位,利用前述法律规定进行逃废债,一手将债务“留给”企业,另一手将企业资产“留给”自己,致使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公司负债后即变成虽停业但又不清算“僵尸企业”。针对这一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等规定,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强制清算,若发现因公司股东的原因导致公司账册、印章、财产等重要文件灭失,导致无法清算,发现公司股东有重大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可以起诉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损连带清偿、损害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若公司出现法定的清算事由后,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不能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亦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损连带清偿、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企业股东要防范承担上述法律责任的方法:一是要规范各类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二是要妥善保管好公司的账本、账簿、印鉴等重要文件资料,在公司解散后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积极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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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雪刚
  • 执业律所:
    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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