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L某在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z某及乌什县H房开公司,要求Z某及H房开公司连带支付其股权转让款近200万元(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Z某则认为江山市人民法院对前述案件无管辖权,故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江山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驳回了Z某的管辖权异议。后,Z某全权委托郑律师代其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律师拟好上诉状递交中院后,又在第一时间向衢州市中院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
最后,衢州市中院采纳了上诉意见,裁定撤销了江山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并确认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乌什县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Z某得知结果,十分满意,连声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