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国律师亲办案例
先进转眼失业 讨回工资难退休(王建国律师点评)
来源:王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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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康慧 为您报道 一位连续两年获得工商系统优秀工作者称号的副所长,在体制改革时失去了工作。无奈之下,他将主管单位告上法庭。
两年先进 突然没了工作

1994年10月,徐某调到靖远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所属北湾工商所上班,1997年任副所长,1996年和1997年连续被评为优秀工作者。但在1999年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行体制改革时,被停止工作。
申请仲裁 上调工资被驳回

2004年4月18日,徐某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省仲裁委审理后决定,县工商局补发工资并立即安排工作,如不能安排工作,则支付工资。

2005年11月,徐某认为,自己工资应上调为由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被退回。徐某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驳回。后又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判 要求退休被驳回

2006年6月19日,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消了靖远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靖远县工商局支付补发徐某的工资,缴纳三金;同时,驳回了徐某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

就相关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王建国。

记者:和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应当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发生争议后,可以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注意,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是必经程序,争议发生后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记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问题,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不起诉又不执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决书的内容。

记者:工商部门应当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为什么徐某的申请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律师:首先,根据法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它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和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在现在应当属于人事仲裁的范畴。

其次,在上述大的原则下,法律、法规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实行合同制的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实业组织人员,和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简单说,就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中的临时工、勤杂工,这些人不是正式的公务人员或不占有单位的编制,他们和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本案中徐某的情况正是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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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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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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