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2013年入职A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5000元。在A公司的招聘广告中写道:“公司将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赵某在面试时也向公司招聘人员核实公司是否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得到正面答复后,赵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每月按时发放工资,但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赵某曾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公司一改之前的承诺,称:“公司里所有员工都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不愿意干可以辞职。”赵某随即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以A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赵某系主动辞职,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补偿。赵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经济补偿申请,并同时向社保部门投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事宜。
□争议焦点
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提出辞职可获经济补偿金吗?
公司方认为:员工属于自动辞职,并非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赵某认为:公司曾承诺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入职后却违反合同约定,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并给自己的劳动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本人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现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经员工多次催告后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已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赵某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