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灵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房产 婚后还贷 离婚如何分割
来源:王永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3
浏览量:415

案情介绍:

原告、被告于2006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女金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双方自2014年10月起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10月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女儿金某。

双方的财产包括:1、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房产一处,房屋为被告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原告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16万元。3、小轿车两辆,原告被告名下各一辆。4、共同债权100000元。5、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

庭审中,原告要求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同意承担分居期间的部分合理抚养费用;被告以有利于女儿教育等因素为由要求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并主张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不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

庭审中,被告主张存款130万元系其父母赠与其个人的财产。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根据证据显示,是多次多笔存入的。无证据证明是其父母赠与的,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一、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双方子女金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其抚养费由被告独自承担。

三、           被告婚前购买的房产,归被告所有,支付原告补偿款30万元。

四、           原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归原告所有,补偿给被告8万元。

五、           原告名下的小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的小轿车归被告所有。

六、           共同债权10万元,各享有5万元。

七、            被告名下存款各享有二分之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65万元。


律师点评: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没有感情的婚姻是无法维系的。原告曾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且自2014年底以来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尽管被告称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仍持续分居的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就女儿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原、被告无法协商一致,应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予以处理。考虑孩子的生活现状及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被告称由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结合被告的经济条件及抚养能力,予以准许。

被告婚前购买的房屋,但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应给付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共同存款,被告无法证明是父母赠与的财产,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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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永灵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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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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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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