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律师亲办案例
唐某某诈骗案成功辩护
来源: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31
浏览量:992

唐某某诈骗案成功辩护

辩护律师张军

基本案情:江西上饶某地,很多人在从事网络诈骗工作。其中有一种惯用模式。冒充公司老总与受害人聊天,后说公司最近有一笔捐款,觉得与你聊得不错,可以为你争取,但你要先交一笔税款,受害人将税款打过去后,诈骗成功。在这些人诈骗过程中需要使用很多银行卡,我的当事人唐某某仅是出售银行卡的,这些人买到卡以后,会使用这些卡去接收受害人的钱。涉案金额几百万元,成为公安部督办案件。

办案结果:处以较低刑罚

办案过程

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总是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对事实如实供述了,承认自己的行为。但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个罪名,如果确实有争议,律师到底要不要作无罪辩护。有的律师总担心,即便有争议,既然案件都进入法院了,法院不可能判决无罪,那作无罪辩护,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从而对被告人并不有利。这个问题本人这样认为:最高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那同样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也不影响其悔罪态度,因此当事人只需要法庭在上实话实说,是否构成犯罪,尽管交给律师去辩护好了。且这种好处是,如果案件确实有争议,律师作了有理有据的辩护后,即便法院判决有罪,也会在量刑上给予较大的从宽、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即取得了这样的效果,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现附上本人的辩护词,有兴趣的可以具体了解下本案的争议点

通过样的案件,倒是想对那些上当被骗者说一句:天上不会掉下馅饼,如果掉下来了,那肯定是个陷井!

附本案辩护词:

辩护词


不应认定唐某某构成诈骗理由如下:


一、    本案不适用最高法关于诈骗解释第七条。理由1认定唐明知他认人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认定唐明知的证据主要是唐和贵与唐的供述。从唐和贵仅在2016118日、201646日的笔录中回答唐是否知道其买卡目的是说,知道,我们那边都是干诈骗的大家都是心照不宣,不用说也是知道诈骗。在庭审中加答辩护人提问时说唐某某应当知道,这是我说的,具体得问唐某某。从其回答看这仅是他的主观推测。唐某某在笔录中回答警察问,他们是如何实话实施诈骗,诈骗方式及被害人是谁?唐均回答这个我不知道,只知道他们是搞诈骗。显然这也是推测。因为唐亮、唐和贵在庭审中均明确他们之前要本就不认识唐某某,在买卡时他们没有告诉唐某某卡的用途,唐某某在卖卡时,买卡者是否去实施诈骗,何时去诈骗,诈骗是否能成功均不确定,对于将来的不确定的事项只能是推测他们可能会去骗人,而不是明知他们一定是去骗人。因认定明知仅有两被告供述,且严格讲两被告的供述均是主观推测,因此认定明知证据不足。第七条条文中是信用卡,本案中是借记卡,条文的表述是提供借记卡帮助,显然有主观上的帮助故意,唐丝毫没有帮助他人诈骗的故意。

二、    认定构成诈骗不符合共犯理论,共犯的条件是共同的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唐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唐仅是卖卡 ,就诈骗来说其与买家没有任何共同骗人的意思联络。卡卖出后,买卡者是否会去骗,何时行骗,如何骗,骗谁,骗多少,唐一概不知,与买卡者没有任何的骗人行为。买卡者的诈骗行为,与唐的卖卡行为是完全割开、没有联系的。诈骗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唐的目的卖卡获利,不是非法占有,买家骗多少钱都与其无关。

三、    认定涉案数额证据不足。唐在笔录中稳定供述,哪些卡是他卖的记不清的。现仅是被告人唐和贵的供述来认定唐卖了哪些卡是不对的,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    如果以诈骗来定性,也应给予其较大的减轻处罚幅度。因为:1从犯。其不光系从犯,且就是在从犯中他所起的作用比其它从犯还要小。特别是其所卖卡上的涉案数额不应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因为卡卖出后,诈骗者如何使用均超出其预料范围,且其卡上的数额是诈骗者从别的卡上又转到其所出卖的卡。卡本身对诈骗是否能成功根本不起作用,仅是在诈骗者实施诈骗成功后,收款而已,诈骗者也完全可以不用唐某某的卡,也即没有唐某某的卡不影响的施诈骗者去实施诈骗,且目前所指控的数额又存 在疑问。

2态度好。他归案后将所有情况如实向办案机关交待。法庭审理中,法官也能感觉到他根本不太会说话,没有将他的情况作隐瞒。家庭困难。他父亲与哥哥均有乙性肝炎,每年为治病要花很多钱买药,做这事也是迫于生计。其本身有两个小孩,大的三岁,小的几个月,老婆没有工作,一家生活真的举步为艰!

恳请法官综上以上所有情况,给其较大的减轻处罚幅度!


辩护人:张军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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