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祥律师亲办案例
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
来源:刘国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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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女

原告赵某,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创、刘国祥,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毫沁营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毫沁营村委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李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某、赵某诉被告赵某、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毫沁营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翠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赵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建国,被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创、刘国祥,第三人毫沁营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赵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为亲兄姐妹关系,系父亲赵父与母亲李母所生。母亲于1980年去世,父亲赵父也于2006年2月12日去世,留有承包地一块,2014年8月因占地补偿应该给付赵父占地补偿款312500元。由于双方不能自行分配,只能暂存于村委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分割父亲赵父占地款312500元。

被告赵某辩称,1、本案争议的款项不是遗产不应按遗产进行继承。2006年赵父死亡,2014年承包地被征收,因此,土地补偿款不是赵父的遗产,2、二轮土地承包时户内有5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在承包期间家庭成员死亡,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死亡的人员对于征地补偿无任何民事权利,3、补偿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死亡的家庭成员不能享有任何补偿。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毫沁营村委会述称,因双方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差距较大,第三人调解未果,第三人的意见应有原告的,如调解不成,请求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同胞兄妹,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为单位在毫沁营村承包土地12.5亩,户内成员有赵父、赵某、薛某、赵某、赵某5人,2014年该户内土地被全部征用,现因部分征地补偿312500元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原、被告的母亲1980年去世。2006年2月12日赵父去世,现诉争的312500元存放于第三人毫沁营村委会。

本院认为,家庭联产承包户基于承包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中各成员的共同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的问题,承包户内成员之一死亡后,其生前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应认定为承包户内其他成员共同共有,2006年赵父死亡后,其享有的土地权利消灭,原告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对土地被征收后的收益无权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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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祥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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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国祥
  • 执业律所:
    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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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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