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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因买卖房屋有抵押贷款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量:250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美诉称:我与被告尚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尚某的北京市顺义区的*号房屋出卖给我,其丈夫樊某也同意了该房屋出售,合同签订后,被告尚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房屋相关手续,诉讼请求:1、判决尚某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判决尚某交房及附赠地下室,被告樊某予以配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樊某尚某辩称: 我们系夫妻关系。原告未在回复期限内付清全款,就视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且现在房屋在银行还有抵押,房屋也不能过户,而且已经达到免责的条件,我只需定金及首付款即可。

三、审理查明

双方就房屋签订了合同,约定了付款的方式、时间、税费、房屋交付等内容。原告李某美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进行付款。其中有一条规定尚某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名字不一致,导致尚某不能办理离婚手续,而离婚手续的办理,尚某的丈夫樊某说是为了帮李某美见面税收,办理成功的话,合同继续履行,不成功,尚某也免责。李某美说因为对方的房屋没有解除抵押,故无法进行其他房屋买卖手续。樊某表示自己事先已经告诉了中间公司房屋有抵押,中介公司要求我方在网签后作解押,配合原告做公积金贷款。

2016年2月2日,居间公司的负责人包某合说涉诉房屋买卖已经为原告办理网签,而且因为被告樊某急于拿到剩余的购房款,所以我们公司筹资80万元帮助原告给付了被告,但是被告樊某拒绝向原告出具80万元借条,致使协议未达成,被告还说是原告已经同意将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方式变更为剩余80万元购房款现金支付。关于涉诉房屋设立抵押的情况,居间公司的包某合说被告樊某当时承认用首付款解押,但双方协商的时候樊某说首付款都花了。李某美表示其可以代为偿还二被告对第三人所负的以涉诉房屋做抵押的债务本息。

四、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判决

1、判决李某美尚某樊某支付借款金额为八十万元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2、判决李某美有权代尚某樊某办理涉诉房屋的抵押权解除手续;

3、判决尚某樊某协助李某美办理房屋过户至李某美名下的相关手续;

4、判决尚某樊某A及时的将房屋腾退且交付李某美

五、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原被告陈述以及调查可以看出,二被告均享有涉诉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在中在对于剩余购房款支付方式是公积金贷款还是现金支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所以不能视为对给付方式的变更。二被告复婚使房屋不具备了三方免责的条件。涉诉《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二被告应当却没有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配合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给原告造成重大不便。涉诉房屋抵押未解除是因为被告的原因。现原告同意继续履行《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这没有异议,原告帮助被告清偿债务解除抵押权所支付的款项应从剩余购房款中扣除,被告应当配合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及附赠地下室的诉讼请求。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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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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