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可获双重赔偿
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向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3月2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定可获双重赔偿。
李连勤是三门峡市某公司的职工。2007年1月23日,李连勤在乘坐车辆前往公司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乘车人李连勤无责任,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3月,三门峡市湖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连勤为工伤,劳动能力等级为十级。
随后,李连勤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肇事司机、车主及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2008年12月,在陕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支付龚玉华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33338.51元。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后,律师提醒说:“你受的是工伤,还可以向单位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李连勤向湖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裁决由李所在单位支付伤残鉴定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4万余元。
用人单位认为,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已得到交通事故赔偿,不能要求双重赔偿,遂将李连勤告上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李建锋副主任分析研究认为牞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既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又有权向肇事司机主张侵权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遂判决该公司赔偿李连勤伤残鉴定费及伤残补助金等共4万余元。
(三门峡律师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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