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置财产其实很常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房屋价值越来越高,夫妻之间没有协商,一方径直就将房屋卖了,另一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像这样擅自卖房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不管是真的事出有因或者是觉得房屋卖便宜了,夫妻一方擅自卖方,另一方能要回来吗?
【以案说法】
张某和宋某婚后全款购置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因张某母亲病重,为了给母亲看病,张某偷偷将房屋卖给了赵先生,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宋某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张某卖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与赵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房屋是张某和宋某的共同财产,但是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作为房屋的显名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屋以市场价卖给善意第三人的赵先生,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法院最终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夫妻之间处置共同财产,应该互相协商,特别是像房屋这样价值比较大的财产,为了维护家庭和谐、避免误会、纠纷,夫妻双方都应该商量着办。
从大局出发,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善意第三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房屋,且支付了相应的市场对价,还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候房子是要不会来了。
但是,法律也给为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就是第11条的第二款,“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房子虽然要不回来了,但是房子是有价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提出离婚,还是要放在共同财产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