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昊律师亲办案例
玻璃经销部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量:173
基本案情:
玻璃经销部与赵某长期有经贸往来,2014年3月14日赵某向玻璃经销部购买玻璃片时,声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现场结清款项,所以赵某向原告的经理王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双方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如赵某违约不能按期还款,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还款期限届满后,经玻璃经销部的多次索要,赵某拒绝还款。
办案过程: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但是案情有自身的特殊性,办理过程中一波三折。第一,管辖问题。如果以被告户籍所在地进行立案,赵某的户籍所在地远在舒兰市某乡镇,在舒兰市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成本过高,也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如果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进行立案,虽然玻璃经销部明知赵某在吉林市昌邑区某小区长期居住,但是在现今的社会环境下,无论是社区居委会还是当地派出所都表示无法开具相关证明,本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协查函,也只能在赵某实际居住地的派出所以手机拍照的方式在派出所的电脑屏幕上拍下赵某在昌邑区某小区的暂住信息并打印出图片,但是对于这种图片,法院表示不予认可,如果以合同履行地进行立案,双方没有以书面方式明确合同履行地,无法通过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本律师通过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案,终于找到本案应当由昌邑区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依据,并将相关法条进行打印,法院立案庭的接待法官经过集体研究,终于同意立案。管辖法院问题解决。第二,主体问题。依据常理,个人不会大批量购买装饰装修用的玻璃材料用于自用,依据经验,本律师怀疑赵某购买玻璃材料时有自己的公司,至少是个体工商户,购买的玻璃材料应当用于其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经营使用,根据玻璃经销部经营者提供的线索也印证了这一点。本律师当时认为赵某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可能性大,于是在吉林市工商局船营分局查出赵某确实注册过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也是装饰装修,但是工商分局无法出具书面的证明,本律师根据在工商分局查询的线索,去了两个工商所,才拿到书面证明,这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更有利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法院判决:
被告赵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玻璃经销部购买玻璃款4万元,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赵某承担。

备注:本案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案号为 (2017)吉0202民初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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