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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中公证遗嘱唯一指定继承人死亡,其继承权如何处理?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量:6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章、勾建诉称:被继承人张和与案外人王婷为夫妻关系,育有四子女三被告及张三楠。勾建与张三楠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张章。丰台区佑安小区410号房屋属于张和的个人财产。王婷、张和、张三楠先后去世。张和生前订立公证遗嘱,以明确由张三楠继承涉案房屋的意愿。由于三被告的阻挠,张三楠去世前都未能形式继承权继承涉案房屋。现诉请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二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大楠辩称:1、要求核实原告律师的身份。2、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被告张二楠辩称:1、我母亲应当享有涉案房屋一半的份额,其房屋行政为房改房。

被告张四楠辩称:同意原告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调取了遗嘱公证时的接谈笔录,证实了原告所言属实。被继承人生前一直与遗嘱指定继承人一同生活,且遗嘱指定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被告张二楠、张四楠只同意由张章个人继承。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二原告共同所有。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并且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和订立了遗嘱并进行公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系被继承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效力最高。故张和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根据张和的公证遗嘱,被告张三楠在张和去世后即已经发生继承效力,涉案房屋已经系张三楠所有,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不妨碍其所有权取得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三楠去世,其父母先于张三楠去世,故二原告作为张三楠的配偶和子女有权继承张三楠的个人合法财产,二原告的主张与法有据。关于被告张大楠、张二楠主张涉案房屋中存在其母王婷份额,张和遗嘱中处分王婷份额的部分无效的请求,由于涉案房屋相关的证据显示该房屋系于王婷去世后所购得,故涉案房屋理应认定系张和的个人合法财产,于王婷无任何关系,张和有权独立处分该部分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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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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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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